我查到了
大马1987版权法令(copyright Act 1987)第41(1)条文阐明,以下是侵犯版权的行为:-
(a) 出售或出租任何侵犯版权的作品
(b) 出售,出租或允许用商业方式,公开或献议出售或出租任何侵犯版权的作品
(c) 分发销售侵犯版权的作品
(d) 除了提供私人和家居使用外,拥有或保管或控制任何侵犯版权的作品
(e) 通过商业方式,公开展示有关侵犯版权的作品
(f) 除了提供私人和家居使用外,进口任何侵犯版权的作品
(g) 制造或拥有任何方式,用于制造侵犯版权之作品
(h) 使用在第36a(1) 条文下所指的任何技术措施侵犯版权
(ha) 制造、入口或销售任何技术或设备,用于防止在36a(3 )条文下所指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工具
(i)未经授权删除或修改在第36b条文中所提及的任何电子管理信息; 或者
(j)未经授权下销售,分发,进口或向公众传达被删除或擅自修改任何何电子管理信息的作品,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真诚的(in good faith),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版权拥有者或作者的权利将受到或可能因此受到侵犯,否则即属犯罪
他最有可能會觸犯到最後一條,雖說是非營利,但那個盜圖仔沒註明出處,仍屬侵權
所以我沒打算靠法律啊 我只好委屈自己跳下去當一隻瘋狗 只要一想到他就咬一下 咬到他對我有陰影為止 我係蕭告 宋啦!
https://i.imgur.com/7NNXVEI.jpg
這條法律有個問題 對方是4個馬來西亞的管理員 台灣法律要管到馬來西亞有點難 但如果說有人懂馬來西亞的法律或許還比較恰當